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