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