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档案验收(含预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