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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第八条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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