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监理单位对本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情况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