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一条 对需进行预验收的项目,可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也可由其委托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有正式委托函)。被委托单位应在受委托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要求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意见上报验收委托单位,同时抄送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