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人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结果;

未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