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人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结果;
未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投标人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情况;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结果;
未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