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