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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合理反映监理成本。 第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做好以下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发出的指令,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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