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发出的指令,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