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可以给予奖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