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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控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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