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取证等;

发现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