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六条 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