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