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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生产制造过程…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技术规范,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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