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