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