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