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