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