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