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七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