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