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