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