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