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