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