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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
  5. 注:1.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注:1.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

注:1. 其他未列明的固定资产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规定的折旧年限执行,残值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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