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经营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经营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