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