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