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