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