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