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