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