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