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