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