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