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