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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第四条 对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应当重点加以保护。 第五条 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对各种捕捞对象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捕标准(长度或重量)和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最大比重。捕捞时应当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 第六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如改良水域条件、人工投放苗种、投放鱼巢、灌江纳苗、营救幼鱼、移植驯化、消除敌害、引种栽植等,增殖水产资源。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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