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