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