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