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二十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