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