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