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六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引用法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